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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11/21/2012 10:54:28    浏览次数:0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9〕2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做好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做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实施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是指征收一般农用地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其他地类以综合地价标准为基础按以下系数调整:农用地中的基本农田1.2;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标准。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规定,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同意后执行。

  三、各类建设项目涉及征收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应严格执行同地同价原则,同一个区片内,相同土地类别的征地补偿价格相同,不因项目不同而变化。

  四、《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印制下发,自 2009年7月1日起执行。凡过去有关征地补偿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五、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实施以前,已按法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征收的土地,仍按原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执行。

  六、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每3年调整一次,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农业厅、统计局、物价局提出调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7月1日起已在山东省正式实施。近日有不少人咨询青岛如何贯彻落实。记者从青岛市国土资源房管局获悉,目前青岛市已形成各区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初步成果,相关具体实施方案正在酝酿当中,有望近期出台。

  所谓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根据被征收土地的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及当地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并测算的直接用于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不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在维持各地征地价格基本稳定的基础上作了适当上调。经测算,全省各城镇(边缘)核心征地区域加权平均价格达到43184元/亩,按核心征地区域平均价位,可分为四个层级。第一层级5万元/亩以上,包括济南、青岛等七市驻地区,共30区;第二层级4.5万元/亩以上,包括10区1县16市;第三层级4万元/亩以上,包括6区13县9市;第四层级3万元/亩以上,包括3区47县5市。

  根据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求和青岛实际,青岛市12个区市都将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目前,青岛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在对各区市国土部门拟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工作的初步成果进行审查平衡后,形成了各区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初步成果,并获省国土资源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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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

  2005-10-28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鲁政办发[2004]5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维护被征用土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鲁政发[2004]25号)和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限定征地年产值最低标准。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参照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将全省划分为四类地区。城市规划区内耕地最低年产值标准为:一类地区每亩1800元,二类地区每亩1600元,三类地区每亩1400元,四类地区每亩1200元;城市规划区外耕地最低年产值标准全省均为每亩1000。设区的市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作物产值,在上述最低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具体执行标准,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备案。其他土地年产值最低标准参照同类地区耕地年产值标准执行。

  二、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标准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设区的市政府在合理确定年产值标准基础上,按照长《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倍数确定,补偿倍数原则上不低于法定倍数的中限。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政府制定,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同意后执行。各地在制定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时,要注意搞好与毗邻地区的衔接。

  在城市规划区内征用土地,各地要积极推行“区片综合价”制度,合理确定不同区位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

  三、建立征地补偿听证制度。各地在制定征地补偿标准时,要按有关规定举行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征地补偿标准确定后,按规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国家、省重点交通、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用土地补偿标,由省物价会同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统一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通知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各地要在2004年12月底前确定并公布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赞标准,在新标准出台前,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征用土地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1999]314号)规定执行。

  附件:山东省年产值标准地区分类表

  ┌──┬───────────────────────────┐

  │类别│ 地 区 │

  ├──┼───────────────────────────┤

  │ │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青岛市市│

  │-类│南区、市北区、四方区、崂山区、李沧区,淄博市张店区、烟 │

  │ │台市芝罘区,潍坊市潍城区、奎文区, 威海市环翠区 │

  ├──┼───────────────────────────┤

  │ │青岛市黄岛区、城阳区,淄博市淄川区、博山区、临淄区、周│

  │ │村区,枣庄市市中区,东营市东营区,烟台市福山区、牟平区│

  │二类│莱山区,潍坊市寒亭区、坊子区,济宁市市中区,任城区,泰│

  │ │安市泰山区、岱岳区,日照市东港区,莱芜市莱城区,临沂市│

  │ │兰山区,德州市德城区,聊城市东昌府区,滨州市滨城区,菏│

  │ │泽市牡丹区,莱州市、龙口市、文登市、荣成市 │

  ├──┼───────────────────────────┤

  │ │济南市长清区,枣庄市薛城区、峄城区、山亭区,台儿庄区。│

  │ │东营巾河口区,莱芜市钢城区,临沂市罗庄区、河东区,章丘│

  │ │市,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胶南市、莱西市、滕州市,莱│

  │三类│阳市、蓬莱市、招远市、海阳市、青州市、诸城市、寿光市、│

  │ │安丘市、高密市、昌邑市、曲阜市、兖州市、邹城市、新泰市│

  │ │肥城市、乳山市、禹城市、临清市、桓台具、广饶县、高唐县│

  │ │博兴县、邹平县 │

  ├──┼───────────────────────────┤

  │ │栖霞市、乐陵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高青县、沂源县│

  │ │垦利县、利津县、长岛县、临朐县、昌乐县、微山县、鱼台县│

  │ │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泗水县、梁山县、宁阳县、东平县│

  │ │五莲县、莒县、沂南县、郯城县、沂水县、苍山县、费县、平│

  │四类│邑县、莒南县、蒙阴县、临沭县、陵县、宁津县、庆云县、临│

  │ │邑县、齐河县、平原县、夏津县、武城县、阳谷县、莘县、茌│

  │ │平县、东阿县、冠县、惠民县、阳信县、无棣县、沾化县、曹│

  │ │县、单县、成武县、巨野县、郓城县、鄄城县、定陶县、东明│

  │ │县 │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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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物价局文件

  关于调整征用土地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

  山东省财政厅(鲁价费发[1999]314号)

  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调整征用土地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报告》 (鲁土用字14号)收悉。

  随着农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农作物种植结构的改良、农作物单位面积产量增长和农作物收购价格提高,农作物单位面积产值发生了较大变化,需要对1992年制定的征用土地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做适当调整。 根据 《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我省农业生产发展变化情况, 现将征用土地年产值标准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调整如下:

  一、征用土地年产值(包括主、副产品)标准

  (一)耕地

  1、粮食作物田:平原地区:10500-19500元/公顷(700-1300元/亩),山区丘陵:9000-15000元/公顷(600-1000元/亩)。

  2、粮、油、菜等混合作物田:平原地区:15000-25500元/公顷(1000-1700元/亩),山区丘陵:12000-18000元/公顷(800-1200元/亩)。

  3、菜地(常年种植):18000-30000元/公顷(1200-2000元/亩),最高不超过36000元/公顷(2400元/亩)。温室、大棚补偿另计。

  (二)果园地:参照邻近耕地(粮食作物田)确定,树木补偿按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另计。

  (三)林地:参照邻近耕地(粮食作物田)确定,树木补偿按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另计。

  (四)鱼塘、藕塘:参照邻近耕地(粮食作物田)确定,土石方工程及鱼苗损失按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另计。

  (五)其他土地年产值参照邻近耕地(粮食作物田)确定。

  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表中未列出的:

  1、苗圃苗木,根据苗木树种及培育期,移栽及损失费30000-90000元/公顷(2000-6000元/亩)。

  2、鱼塘,根据建造标准,土石方工程及鱼苗损失费60000-150000元/公顷(4000-10000元/亩)。

  3、藕塘,根据建造标准,土石方工程及秧苗损失费45000-90000元/公顷(3000-6000元/亩)。

  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表中未列出的。

  1. 苗圃苗木, 根据苗木树种及培育期, 移栽及损失费30000-90000元/公顷(2000-6000元/亩)。

  2.鱼塘,根据建造标准,土石方工程及鱼苗损失费60000-150000元/公顷(4000-10000元/亩)。

  3.藕塘,土石方工程及藕秧损失费45000-90000元/公顷(3000-6000元/亩)。

  4. 其他未列出的地面附着物参照表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补偿的,报市地物价部门确定补偿标准。

  三、各市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各类土地年产值及地面附着物的具体补偿标准。

  四、本批复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附表:

  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序号│ 名称 │ 类 别 │ 补偿标准 │ 备 注 │

  │ 一 │ 房屋 │ 乱石基、砖石墙、 │ │ 1.表中面积系指建筑面积 │

  │ │ │ 钢筋混凝土预制 │ │ 2.旧料归原主 │

  │ │ │ 或现浇平屋顶 │220-260元/平方米 │ 3.房屋补偿费用系 │

  │ │ │ │ │ 指旧料损失、 │

  │ │ │ 乱石基、砖石墙、 │ │ 拆建人工费用 │

  │ │ │ 木结构斜坡瓦屋顶 │160-220元/平方米 │ │

  │ │ │ 乱石基、砖垛、坯墙、 │ │ │

  │ │ │ 木结构斜坡草或瓦屋顶 │120-160元/平方米 │ │

  │ │ │ 乱石基、土坯墙、木结 │ │ │

  │ │ │ 构斜坡草或瓦屋顶 │ 80-120元/平方米 │ │

  │ │ │ 砖垛、苇箔、草顶 │ │ │

  │ │ │ 简易房 │ 50-80元/平方米 │ │

  │ │ │ 住宅楼 │300-500元/平方米 │ │

  │ │ │ 办公营业楼 │400-600元/平方米 │ │

  │ 二│ 围墙 │ 乱石基砖墙高2.5m以上 │ 70-80元/m │ 旧料归原主 │

  │ │ │ 乱石基砖墙高2-2.5m │ 60-70元/m │ │

  │ │ │ 乱石基砖墙高1.5-2m │ 50-60元/m │ │

  │ │ │ 乱石基土坯墙高1.5-2.5m │ 30-40元/m │ │

  │ 三 │畜禽舍 │ 砖混结构 │ 60-100元/平方米 │ │

  │ │ │ 简易结构 │ 30-50元/平方米 │ 旧料归原主 │

  │ 四│ 迁坟 │ 棺木、拾骨、骨灰盒 │ 80-150元/座 │ 包括迁葬工料费 │

  │ 五│ 温室 │ 钢、砼骨架、玻璃顶 │ 40-60元/平方米 │ │

  │ │ │ 钢、砼骨架、塑料薄膜顶 │ 20-40元/平方米 │ │

  │ │ │ 简易塑料薄膜棚 │ 10-20元/平方米 │ 旧料归原主 │

  │ 六│ 小桥 │ 钢筋混凝土矩形板桥 │ 800-1200元/平方米 │ │

  │ │ │ 平坦石拱桥 │ 700-1000元/平方米 │ │

  │ │ │ 石拱桥 │ 1200-1700元/平方米 │ 按桥面面积计算 │

  │ 七│ 涵洞 │ 石盖板涵跨径1-2m │ 300-500元/m │ │

  │ │ │ 石拱涵跨径1-4m │ 500-1800元/m │ │

  │ │ │ 钢筋混凝土圆管涵 │ │ │

  │ │ │ 跨径1-2m │ 400-1500元/m │ │

  │ │ │ 钢筋混凝土盖板涵 │ │ │

  │ │ │ 跨径1.5-4m │ 600-1800元/m │ │

  │八 │台田石堰│ │ 30-50元/m │ │

  │ 九 │ 水渠 │ │ │ 不包括田间毛渠 │

  │ │ 水池 │ 土筑水渠、水池 │按挖方体积40-60元/立方米│

  │ │ │ 石砌水渠、水池 │ 30-50元/立方米 │ │

  │ │ │ 砖砌水渠、水池 │ 40-60元/立方米 │ 土方另计 │

  │ 十│水 井 │ 手压井 │ 10元/m │1.水井补偿包括开凿工程、│

  │ │ │ 土井:直径1.2m │ 80-110元/m │ 用料及用工等费用 │

  │ │ 砖井(包括乱石井) │ │2.废、枯井按同类井 │

  │ │ 深5-10m直径1.5m │ 1300-3000元/m │ 补偿标准30-50%补偿 │

  │ │ 深10-20m直径2.5m │ 3500-4800元/m │3.机井按井深分段计算补偿│

  │ │ 下管井 │ 160-350元/m │ │

  │ │ 机井:深20-50m │ 150-200元/m │ │

  │ │ 深50-100m │ 200-260元/m │ │

  │ │ 深100-250m │ 260-300元/m │

  │ │ │ 深250m以下 │ 300-360元/m │ │

  │十一│乔木 │ 胸径小于5cm │ │乔木系指用材林种, │

  │ │ (幼树,松柏树小于cm) │ 移栽费1.5-3元/株 │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 │

  │ │ │ 胸径5-10cm │ │山丘地区防护林乔木 │

  │ │ │ (松柏树3-6cm) │ 20-30元/株 │补偿标准可提高40-60%, │

  │ │ 胸径10-20cm │ │特种用途林树木价格另议; │

  │ │ (松柏树6-10cm) │ 30-45元/株 │树归原主 │

  │ │ 胸径大于20cm(松柏树 │ │ │

  │ │ 10cm)以上成材树 │ 45元/株 │ │

  │十二│果树 │ 苗木 │ 移栽费1.5-3元/株 │果树包括:苹果、 │

  │ │ 幼龄期(区分树种) │ 20-40元/株 │梨、桃、杏、核桃、 │

  │ │ 初果期(区分树种) │ 120-260元/株 │樱桃、柿、枣等树种, │

  │ │ 盛果期(区分树种) │ 200-400元/株 │树归原主 │

  │ │ 衰老期(区分树种) │ 200-80元/株 │ │

  │ │ 葡萄(区分生长期) │ 5-30元/株 │ │

  │十三│ 灌木 │ 一年生以内 │ 2-4元/墩 │每墩出条数 │

  │ │ 一年生以上 │ 3-5元/墩 │按10-20根计算 │

  │十四│ 电力 │ 低压线路 │ 900-1200元/杆 │包括电线等材料 │

  │ │ 通讯 │ 通讯广播结路 │ 900-1200元/杆 │损失及拆建工费 │

  │ │ 线路 │ │ │ │

  │十五│ 砖窑 │ 18、20、22、32门轮窑 │ 7000-10000元/门 │ 包括烟囱 │ │ │ 老式土窑 │ 8000-30000元/座 │ 包括烘干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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