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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
11/22/2012 09:40:29    浏览次数: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地下水质量标准

  Quality standard for ground water

  GB/T 14848-93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3-12-30批准 1994-10-01实施

  具体内容

  引言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地下水资源,防止和控制地下水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建设,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是地下水勘查评价、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2.1 本标准规定了地下水的质量分类,地下水质量监测、评价方法和地下水质量保护。

  2.2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地下水,不适用于地下热水、矿水、盐卤水。

  引用标准

  GB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地下水质量分类及质量分类指标

  地下水质量分类

  依据我国地下水水质现状、人体健康基准值及地下水质量保护目标,并参照了生活饮用水、工业、农业用水水质最高要求,将地下水质量划分为五类。

  Ⅰ类 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学组分的天然低背景含量。适用于各种用途。

  Ⅱ类 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学组分的天然背景含量。适用于各种用途。

  Ⅲ类 以人体健康基准值为依据。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及工、农业用水。

  Ⅳ类 以农业和工业用水要求为依据。除适用于农业和部分工业用水外,适当处理后可作生活饮用水。

  Ⅴ类 不宜饮用,其他用水可根据使用目的选用。

  分类指标

  项目序号 类别标准值项目 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Ⅴ类

  1 色(度) ≤5 ≤5 ≤15 ≤25 >25

  2 嗅和味 无 无 无 无 有

  3 浑浊度(度) ≤3 ≤3 ≤3 ≤10 >10

  4 肉眼可见物 无 无 无 无 有

  5 pH 6.5~8.5 5.5~6.58.5~9 <5.5,>9

  6 总硬度(以CzCO3,计)(mg/L) ≤150 ≤300 ≤450 ≤550 >550

  7 溶解性总固体(mg/L) ≤300 ≤500 ≤1000 ≤2000 >2000

  8 硫酸盐(mg/L) ≤50 ≤150 ≤250 ≤350 >350

  9 氯化物(mg/L) ≤50 ≤150 ≤250 ≤350 >350

  10 铁(Fe)(mg/L) ≤0.1 ≤0.2 ≤0.3 ≤1.5 >1.5

  11 锰(Mn)(mg/L) ≤0.05 ≤0.05 ≤0.1 ≤1.0 >1.0

  12 铜(Cu)(mg/L) ≤0.01 ≤0.05 ≤1.0 ≤1.5 >1.5

  13 锌(Zn)(mg/L) ≤0.05 ≤0.5 ≤1.0 ≤5.0 >5.0

  14 钼(Mo)(mg/L) ≤0.001 ≤0.01 ≤0.1 ≤0.5 >0.5

  15 钴(Co)(mg/L) ≤0.005 ≤0.05 ≤0.05 ≤1.0 >1.0

  16 挥发性酚类(以苯酚计)(mg/L) ≤0.001 ≤0.001 ≤0.002 ≤0.01 >0.01

  17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 不得检出 ≤0.1 ≤0.3 ≤0.3 >0.3

  18 高锰酸盐指数(mg/L) ≤1.0 ≤2.0 ≤3.0 ≤10 >10

  19 硝酸盐(以N计)(mg/L) ≤2.0 ≤5.0 ≤20 ≤30 >30

  20 亚硝酸盐(以N计)(mg/L) ≤0.001 ≤0.01 ≤0.02 ≤0.1 >0.1

  21 氨氮(NH4)(mg/L) ≤0.02 ≤0.02 ≤0.2 ≤0.5 >0.5

  22 氟化物(mg/L) ≤1.0 ≤1.0 ≤1.0 ≤2.0 >2.0

  23 碘化物(mg/L) ≤0.1 ≤0.1 ≤0.2 ≤1.0 >1.0

  24 氰化物(mg/L) ≤0.001 ≤0.01 ≤0.05 ≤0.1 >0.1

  25 汞(Hg)(mg/L) ≤0.00005 ≤0.0005 ≤0.001 ≤0.001 >0.001

  26 砷(As)(mg/L) ≤0.005 ≤0.01 ≤0.05 ≤0.05 >0.05

  27 硒(Se)(mg/L) ≤0.01 ≤0.01 ≤0.01 ≤0.01 >0.1

  28 镉(Cd)(mg/L) ≤0.0001 ≤0.001 ≤0.01 ≤0.01 >0.01

  29 铬(六价)(Cr6+)(mg/L) ≤0.005 ≤0.01 ≤0.05 ≤0.1 >0.1

  30 铅(Pb)(mg/L) ≤0.005 ≤0.01 ≤0.05 ≤0.1 >0.1

  31 铍(Be)(mg/L) ≤0.00002 ≤0.0001 ≤0.0002 ≤0.001 >0.001

  32 钡(Ba)(mg/L) ≤0.01 ≤0.1 ≤1.0 ≤4.0 >4.0

  33 镍(Ni)(mg/L) ≤0.005 ≤0.05 ≤0.05 ≤0.1 >0.1

  34 滴滴滴(μg/L) 不得检出 ≤0.005 ≤1.0 ≤1.0 >1.0

  35 六六六(μg/L) ≤0.005 ≤0.05 ≤5.0 ≤5.0 >5.0

  36 总大肠菌群(个/L) ≤3.0 ≤3.0 ≤3.0 ≤100 >100

  37 细菌总数(个/L) ≤100 ≤100 ≤100 ≤1000 >1000

  38 总σ放射性(Bq/L) ≤0.1 ≤0.1 ≤0.1 >0.1 >0.1

  39 总β放射性(Bq/L) ≤0.1 ≤1.0 ≤1.0 >1.0 >1.0

  根据地下水各指标含量特征,分为五类,它是地下水质量评价的基础。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各类专门用水,在地下水质量分类管理基础上,可按有关专门用水标准进行管理。

  地下水水质监测

  5.1 各地区应对地下水水质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方法,按国家标准GB 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执行。

  5.2 各地地下水监测部门,应在不同质量类别的地下水域设立监测点进行水质监测,监测频率不得少于每年二次(丰、枯水期)。

  5.3 监测项目为:pH、氨氮、硝酸盐、亚硝酸盐、挥发性酚类、氰化物、砷、汞、铬(六价)、总硬度、铅、氟、镉、铁、锰、溶解性总固体、高锰酸盐指数、硫酸盐、氯化物、大肠菌群,以及反映本地区主要水质问题的其它项目。

  地下水质量评价

  6.1 地下水质量评价以地下水水质调查分析资料或水质监测资料为基础,可分为单项组分评价和综合评价两种。

  6.2 地下水质量单项组分评价,按本标准所列分类指标,划分为五类,代号与类别代号相同,不同类别标准值相同时,从优不从劣。

  例:挥发性酚类Ⅰ、Ⅱ类标准值均为0.001mg/L,若水质分析结果为0.001mg/L时,应定为Ⅰ类,不定为Ⅱ类。

  6.3 地下水质量综合评价,采用加附注的评分法。具体要求与步骤如下:

  6.3.1 参加评分的项目,应不少于本标准规定的监测项目,但不包括细菌学指标。

  6.3.2 首先进行各单项组分评价,划分组分所属质量类别。

  6.3.3 对各类别按下列规定(表2)分别确定单项组分评价分值Fi。

  表2

  类别 Ⅰ Ⅱ Ⅲ Ⅳ Ⅴ

  Fi 0 1 3 6 10

  6.3.5 根据F值,按以下规定(表3)划分地下水质量级别,再将细菌学指标评价类别注在级别定名之后。如“优良(Ⅱ类)”、“较好(Ⅲ类)”。

  表3

  级别 优良 良好 较好较差 极差

  F <0.80 0.80~<2.50 2.50~<4.25 4.25~<7.20 >7.20

  6.4 使用两次以上的水质分析资料进行评价时,可分别进行地下水质量评价,也可根据具体情况,使用全年平均值和多年平均值或分别使用多年的枯水期、丰水期平均值进行地评价。

  6.5 在进行地下水质量评价时,除采用本方法外,也可采用其他评价方法进行对比。

  地下水质量保护

  7.1为防止地下水污染和过量开采、人工回灌等引起的地下水质量恶化,保护地下水水源,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执行。

  7.2 利用污水灌溉、污水排放、有害废弃物(城市垃圾、工业废渣、核废料等)的堆放和地下处置,必须经过环境地质可行性论证及环境影响评价,征得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方能施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提出

  本标准由地质矿产部地质环境管理司、地质矿产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地质矿产部地质环境管理司、地质矿产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研究所、全国环境水文地质总站、吉林省环境水文地质总站、河南省水文地质总站、陕西省环境水文地质总站、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水文地质总站、江西省环境地质大队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梅玲、张锡根、阎葆瑞、李京森、苗长青、吕水明、沈小珍、席文跃、多超美、雷觐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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