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领导班子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从严治企方针,规范公司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是指公司领导班子就实施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实施集体决策的制度。
第三条 重大事项,主要指涉及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具有全局性、方向性和战略性的重大问题,包括以下事项:
1、贯彻上级组织以及有关部门的重要文件、会议、领导指示、批示精神,研究制定公司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2、向上级组织及有关部门报送的重要请示、报告;
3、公司重大改革、发展、稳定的思路和举措,公司发展目标、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4、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5、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综合计划、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决算,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方案,公司业绩考核方案,组织机构调整和内部管理机构设置、职能调整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6、公司改制重组、兼并、破产、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历史债权债务,重大收购,产权转让、重要资产出租以及特殊情况下的贷款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7、劳动用工、工资制度、薪酬分配和公司所属单位经营者的收入以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企业年金、公积金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的制定、调整、实施;
8、高级技术、管理和技能专家的聘任;
9、公司重要管理办法、规定等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废除;
10、安全生产、工程建设、经营管理、优质服务、供水调度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违纪、重大的人身伤亡、突发事件、经济法律纠纷以及涉及影响公司稳定等重大事件的处理;
11、公司重大非招标物资采购方案以及涉及合同金额发生重大变动的招标事项;
12、公司系统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干部人才队伍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
13、需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联席会议、股东会、董事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14、公司维稳、防恐、公共突发事件等工作事项;
15、其他有关公司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要人事任免,主要指涉及公司按管理权限所管理的干部调整和重要奖惩。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 主要指涉及公司生产经营和资产规模、资本结构,以及生产设备、技术状况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包括
1、年度预算方案、预算调整方案;
2、公司对外投资、融资、贷款;
3、较大额度预算外资金使用;
4、较大额度非生产性资金使用、捐赠、赞助;
5、单件原值在10万元及以上或净值在5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转让;
6、单件净值在5万元及以上的资产报废;
7、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七条 决策原则
1、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三重一大”决策事项,都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2、科学高效原则。凡属“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在集体决策之前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充分进行论证,实行科学决策,并提高决策效率。
3、纪律与接受监督原则。增强纪律观念,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公司的有关规定,并按照职责和权限进行决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问题,要按程序操作,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组织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充分发挥各类监督机构的作用,“三重一大”事项在集体决策之后,各分管领导应认真履行分管职责,积极落实集体决策的各有关事项,并自觉接受监督。
4、责任追究原则。坚持谁决策、谁负责,责任与过错相适应,实行责任追究,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决策正确贯彻执行,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
第八条 决策形式
1、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采用口头、举手、记名或无记名投票等表决方式。
2、对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形成集体决议。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允许保留个人意见。
第九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事项和公司商业秘密外,“三重一大”决策及其执行情况应当及时以厂务公开等形式公开,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济南市清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〇八年十月九日